日期:2020-07-11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各街道、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低保家庭)家庭住房困难,城镇新就业、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248号)、《临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临政办〔2014〕16号)及《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纪律的通知》(临政办秘〔2016〕164号)和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与受理时间、地点:

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

受理地点: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低保家庭)家庭可直接向窗口提交申请;中等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由街道办事处集中向窗口移交申请资料、新就业与稳定外来务工的由主管单位集中向窗口移交申请资料,窗口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申租对象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城镇中等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建成区常住户口;

2.低保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2687元以下,中等收入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762元以下,家庭成员不得拥有机动车辆。

3.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二)城镇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

2.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录用手续或与本县城镇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单位在临泉县城市区域内);

3.本人与配偶在本县城镇无住房。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本县城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

2.在本县由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就业单位在临泉县城市规划区域内);

3.本人与配偶在本县城镇无住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遗属等不受收入条件的限制。

四、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集资建房以及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经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临泉城镇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向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书;

2.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领取住房补贴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二)城镇中等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两评议”书即社区、街道民主评议书,“两公示”现场照片即社区、街道在公示栏内公示内容的照片,公示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临泉县公共租赁住房中等收入低保家庭申请登记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核原件);

5.中等收入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低保家庭低保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6.在职、离退休(含社保退休)人员需要出具工薪收入证明;

7.特殊家庭应提交有效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8.不动产查询登记证明、机动车辆查询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查询证明。

经社区评议、公示、初审合格后,报所属街道评议、公示、审核合格后,由街道集中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材料合格后再次公示。

(三)城镇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所在单位、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两公示”现场照片即单位、主管单位在公示栏内公示内容的照片,公示内容包括:本人就业情况、本人与配偶在本县城镇住房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2013年以后毕业的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4.特殊专业人才需提供县政府引进的证明材料;

5.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录用手续或与本县城镇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6.临泉县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申请登记表;

7.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8.特殊家庭应提交有效证明复印件;

9.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经单位公示、初审合格后,报所属主管单位公示、审核(没有主管单位的直接由单位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单位集中资料(含电子版)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材料合格后再次公示。

(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两公示”现场照片即单位、主管单位在公示栏内公示内容的照片,公示内容包括:本人就业情况、本人与配偶的住房情况、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即稳定就业2年以上;

4.由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原件,非临泉县城市户口);

6.特殊家庭应提交有效证明复印件;

7.临泉县公共租赁住房外来务工申请登记表;

8.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经单位公示,初审合格后,报所属主管单位公示、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单位集中材料(含电子版)报送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住房保障部门审查材料合格后再次公示。

六、社区应当对中等收入、低保家庭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机动车辆、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进行核查;新就业和外来务工初审单位对申请人及配偶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交警大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初审单位提供的申请人员进行集中核查。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住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

八、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登记结果在网上予以公示。

九、县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号,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签订《临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住建(临房办〔2018〕105号)及(临住建〔2020〕03号)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住房保障部门按政策对租金进行分类核减。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分类交纳:

(一)低保家庭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10%交纳;

(二)低收入家庭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20%交纳;

(三)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和四级以上残疾人家庭,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40%交纳;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60%交纳。

十二、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不接受配租的房源的;

2.不签订或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

3.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出租人应当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且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租住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物业服务等项费用。

十五、租赁期内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并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和完成交接手续。

十六、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申请,并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变动情况。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续签租赁合同。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的;

2.申请续租,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

3.租赁期限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的,或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八、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九、社区(单位)、街道(主管单位)和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临泉县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纪律的通知》(临政办秘〔2016〕164号)精神,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依纪追责。

咨询电话:0558- 3965973       

举报电话:0558- 3965978

附:1.住房租赁补贴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文本

2.中等收入、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文本

3.新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文本

4.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文本   

临泉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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